时间:2016-05-19 10:17:50 编辑:本站整理 847
2016年3月份,周某又收取对方1.2万元,然后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,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自考(统考)。
除此之外,从2015年下半年起,周某还从其他3名考生(家长)处共计收取4.3万元。
周某找到小青,小青联系同系同学小珍和另外两名男生,答应付给小珍300元,两名男生各自500元,让他们代替3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。
目前,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其他涉案人员(4名考生、2名家长、4名替考人员)被依法取保候审。
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将追究刑事责任
在案件侦办过程中,民警发现涉案考生(家长)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,一名参与替考的大学生告诉民警,“完全没意识到事情会怎么严重,我只当赚外快,就像很多大学生找兼职。”
一名考生家长对民警讲:“为了‘小鬼’上大学花了几十万,最后连张文凭都混不到,怎么想都不甘心,早知道这事情(找人替考)是犯法的,宁肯让儿子跟我打工也不会这么做了。”
民警通过查询发现,这起案件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实施以来,杭州市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。
8月29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(以下简称“刑九”)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其中明确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据了解,该法条从11月1日开始生效,这意味着,从今往后,作弊从违规违纪上升到违法层面。
“此前国家已经明令禁止考试作弊,但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,且具体案情与罪名的契合度不尽相同,司法部门的定性也不尽一致,在法条适用上‘捉襟见肘’。”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,我市近年来针对考试作弊开展了各类专项行动,而舞弊罪入刑为打击作弊提供了更健全的法律依据,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考试行为,使考试更加公平诚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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